Line

古諺有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而所謂的360行,係指清末徐珂於《清稗類鈔·農商類》中所稱:「三十六行者,種種職業也。反其分工而約計之,日三十六行;倍之,則為七十二行;十之,則為三百六十行,皆就成數而言。」,雖然經過時間的推移,現在的360行跟先前相差甚遠,但各種職業都有許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今天來談談室內設計師的部分:

一、室內設計師可否提出外國網站的照片,表示自己有能力施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7年03月03日字電子郵件第970303a號:「

1.『室內設計圖片』如指『室內設計圖』者,則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但如該圖片係拍攝自室內裝潢實景之照片,則屬攝影著作。

2.某網站上有某國外廠商室內設計圖片,而未說明該圖片為引用1節,依本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 重製』及『 公開傳輸』 其著作之權利。若該網站未事先取得該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上傳至網站上,恐有侵害其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但若該『 室內設計圖片』 之著作財產權本即屬該網站主人者,其『 重製』 、『 公開傳輸』 之行為,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3.至網站主人以此圖例宣稱『 新式樣隱藏收納櫃設計,由罐頭木工班底負責施工完成』 來行銷招攬客人是否違法一節,因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應屬於『 實施」之行為而非『 重製』 ,自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另施工行為與『 攝影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尚屬無涉。

4.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及其歸類如何,如發生私權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

二、室內設計師將裝潢好的住家內部於網站上公開,是否侵害屋主的權益?

(一)刑事部分

刑法第315條、第315條之1,第316條規定,保障的法益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以及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因此,住家的內部因不涉及上述保障的法益,難以認定其符合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二)民事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然屋主必須舉證有權益受損之行為,始足當之。

三、室內設計成果圖被盜用了,該怎麼辦?

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7年03月03日字電子郵件第970303a號第一點, 圖片係拍攝自室內裝潢實景之照片,屬攝影著作。當攝影著作被侵害時,除可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尚可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

1.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3.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 

四、室內設計成果被拿去抄了,該怎麼辦?

室內設計成果被拿去抄襲,在法律上的評價將因實際情況而有所差異,茲分述如下:

1.室內設計圖被拿去作為他人的室內設計成果 :不侵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961022b:「甲設計完成之設計圖說固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惟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若其係依『 圖形著作』 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則係屬『 實施』 之行為,並非該設計圖說之重製 。」)

2.室內設計成果被拿去作為他人的室內設計成果: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被告OOO不思自行創作設計,藉著入住OO 酒店『行政豪華客房』並要求參觀『 雅緻客房』 之機會,使隨行人員以拍照及實地量測等方式,詳細記錄OO 酒店之房型室內設計內容,並抄襲使用於OO OO 酒店之住房設計,甚至連壁紙之花色均相同,致消費者乍視之下,可能誤以為OO OO 酒店與OO 酒店或OO 企業集團為關係企業,或彼此之間具有加盟或授權等關係,被告OO 公司並將抄襲OO 酒店房型設計之照片放置於OOOO 酒店官方網頁及各大訂房網站,以招徠消費者入住,被告不法抄襲OO 酒店房型室內設計之行為,除節省設計創作及裝修時間,更無須支付鉅額設計費用,即可輕易裝潢完成並對外營業,該不勞而獲之行為,足以影響觀光飯店業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修正前第24條)之『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

3.室內設計圖被拿去作為他人的室內設計圖:侵權

民國107年03月2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1070321號:「有關『 室內設計圖』屬於何種著作,已如上說明(亦可參照96年電子郵件961022b號解釋),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利用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認定之。所詢問題,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7年度上易字第162號判決中,曾就相關問題作出與本局歷年解釋立場相同之裁判,摘錄如下供參:「『室內設計圖』固為著作權法所定之圖形著作,然著作權法僅保護圖的表達,並不保護按圖施工之權利或結果,亦即室內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人,僅得禁止他人複製該設計圖,而不得禁止他人依該圖完成室內裝潢之實施,從而就依室內設計圖完成室內裝潢之攝影,亦非屬侵害著作權」,併予敘明。」

五、結論

小光律師提醒各位室內設計業者朋友們,自己的設計成果都是嘔心瀝血的傑作,當然不希望被其他人搭便車影響自己的權利,如果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趕快處理,如果有不清楚或是需要諮詢,歡迎來所討論。

Line

One thought on “智財筆記-室內設計應注意的著作權知識

  1. israelxclub.co.il says:

    May I simply say what a relief to uncover somebody that really understands what theyre discussing over the internet. You certainly know how to bring a problem to light and make it important. More and more people really need to check this out and understand this side of the story. I was surprised that youre not more popular because you certainly have the gif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