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須知
有許多公司都曾面臨被倒帳的問題,尤其這二年受疫情影響,景氣不好,更有許多公司面臨上下游公司倒閉,帳款無法追討的問題,小光律師就來跟大家聊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嗎?如果真的是這樣,為什麼我的帳追不回來呢?帳真的追不回來,到底該怎麼辦呢?
一、票據追討
(一)本票:許多人都認為借款需要拿到本票作為擔保,但是債務人欠錢沒有還錢的話,手中的本票到底要如何處理,大家還是一頭霧水。本票如果要拿去做強制執行,需要先辦理本票裁定,才能夠去聲請強制執行,跟欠錢的一方追討債務,有關本票裁定如何辦理,小光律師之後會再找時間跟大家說明。
(二)支票:通常支票會無法兌現,就是遇到收到的支票被跳票的情形(在此之前,對方應該會跟您商討延長票期,這通常是一個警訊),一旦發生此情形,為免之後求償無門,建議要趕快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以訴訟請求對方給付票款。雖然支付命令聲請方式簡便,一旦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反而會拖長處理時間,因此,也有人會直接以訴訟請求對方給付票款,在程序上也比較快速。
二、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的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要聲請支付命令,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管轄:
1.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
2.例外: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
(二)費用:500元
(三)應備文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相關證物
(四)效力:
1.支付命令應在3個月內送達給債務人,如沒辦法在3個月內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另應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支付命令已經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3.此外,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三、訴訟
除了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去辦理強制執行外,為免債務人提出異議拖延程序,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若擔心對方脫產,也可以在訴訟前聲請假執行。
四、最後一招:呆帳認列
如果聲請到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在查詢對方財產時發現對方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又找無債務人有脫產的證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但應注意債權須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且亦應提示相關催收證明文據,方能認列呆帳損失。
如果公司是跟國外的公司合作,被國外的公司積欠款項,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四點:「(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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